卓辉盛景投资违规遭责令改正 个别投资者资产未达标
(原标题:卓辉盛景投资违规遭责令改正 个别投资者资产未达标)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芜湖卓辉盛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芜湖卓辉盛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存在两宗违规行为:个别投资者资产证明中的金融资产金额未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应由管理人负担的差旅费。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芜湖卓辉盛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股东为何平、施晓烨、芜湖卓辉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芜湖卓辉盛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芜湖卓辉盛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投资者资产证明中的金融资产金额未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
2.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应由管理人负担的差旅费。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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